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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超毅、漆沧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以柳州市佩得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佩得公司)与合山市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做生意需借某为由,期间,还伪造了一份佩得公司与新合公司签订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一份新合公司欠佩得公司货款达人民币x元的《兑帐函》,以此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以2%-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李彩光人民币59.1万元,马怀珍人民币38.6万元、黄某乙人民币18.7万元、曹某红人民币57万元、吴文乐人民币76万元、文剑屏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共骗取六被害人人民币276.27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查获,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借某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276.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辨称,对构成诈骗罪及诈骗数额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于是产生了用其自己经营管理的柳州市佩得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佩得公司)与合山市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山新合公司)合作搞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用于赌博的想法。从2007年起至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新合公司有生意往来,需资金周转为由,同时以2%-18%的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彩光人民币59.1万元,马怀珍人民币38.6万元、黄某乙人民币18.7万元、曹某红人民币57万元、吴文乐人民币76万元、文剑屏人民币26万元。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曹某某还伪造了一份佩得公司与合山新合公司签订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一份合山新合公司欠佩得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的《兑帐函》。被告人曹某某将骗得六被害人的人民币275.4万元用于赌博。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李彩光系朋友关系,从2008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以其在合山处有生意做但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李彩光借某,并承诺给予5%-9%的提成,此后,被害人李彩光在同年4月份借某1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同时立下借某。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又以同一理由陆续向被害人李彩光借某,并在被害人李彩光的催促下归还了部份借某本金及利息。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李彩光的信任,便于更好借某,被告人曹某某还伪造了一份佩得公司与合山新合公司签订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一份合山新合公司欠佩得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的《兑帐函》,并出具给被害人李彩光看,被告人曹某某共从被害人李彩光处骗取5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彩光于2008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及陈某证实,其被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别人合伙做生意需资金为由骗走人民币59万余元。

2、被害人李彩光提供的被告人曹某某所写的《借某》,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从被害人李彩光处骗取了59.1万元。

3、被告人曹某某伪造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三方抹帐协议书》、《兑帐函》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了佩得公司与合山新合公司签订有合同,且合山新合公司欠佩得公司约一百多万元的货款。

4、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确认其尚欠被害人李彩光借某数额。

5、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合山新合公司的业务科长,与被告人曹某某的佩得公司有设备供销方面的生意往来,从佩得公司购进约20万元左右的设备,货款也已结清,合山新合公司从来没有出具过《三方抹帐协议书》、《兑帐函》给佩得公司,2008年7月1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也是伪造的。

二、被害人马怀珍是佩得公司的兼职会计,从2008年7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新合公司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马怀珍借某,并向被害人马怀珍出示了佩得公司与合山新合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承诺利润按9%提成。此后,被害人马怀珍借某38.6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还款期限届满后,在被害人马怀珍的催促下,被告人曹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还向被害人马怀珍出示了一份伪造的《兑帐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怀珍报案材料及陈某证实,其是被告人曹某某所经营的佩得公司的会计,在佩得公司工作了约十年,2008年7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新合公司合伙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共向其借某38.6万元,承诺给9%的利润提成,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害人多次追款,被告人曹某某为拖延时间,还出示了伪造的《兑帐函》。此后,被告人曹某某就下落不明了。

2、《借某》五张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从被害人马怀珍处借某38.6万元。

3、《兑帐函》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及拖延还款时间,伪造了合山新合公司欠佩得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被害人马怀珍是其公司兼职会计,2008年7月起其为赌六合彩而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共向马怀珍借某共38.6万元,在被害人马怀珍多次追款时,向其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兑帐函》以拖延还款时间。最后因无法还钱而跑到外地躲债。

三、被害人黄某乙是开典当行的,因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害人黄某乙处典当过车子,因而二人认识,2008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某公司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某18.7万元,并写下借某,因借某到期后,被告人曹某某未能归还借某本息,于是又写下欠8700元的借某,该款实为18.7万元的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乙报案陈某称,其是开典当行的,因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处抵押过车子,因而与被告人曹某某认识。2008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某公司合作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某共计18.7万元,因被告人曹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共欠下利息8700元,被告人曹某某于是又写下借某8700元的借某。还款期限到后,其到被告人曹某某的门面催款,发现被告人曹某某不见了。

2、借某三张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从被害人黄某乙处借某18.7万元及尚欠8700元利息。

3、被告人供述证实,其认识开典当行的被害人黄某乙,后因赌六合彩输了钱,就决定以与合山某公司合作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黄某乙借某,共借某18.7万元,均写有借某,由于未能归还借某利息,于是又写下欠8700元的借某给被害人黄某乙。借某的钱基本上用于赌六合彩,因被人追债,于是逃跑到深圳。

四、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曹某红系亲戚关系,2008年8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广西合山矿务局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曹某红借某。被害人曹某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人曹某某提供的其儿子曹某的建设银行帐户分两次共汇入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曹某红报案陈某证实,其与被告人曹某某是亲戚关系,2008年8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矿务局做生意,需大笔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曹某红提出借某,借某为两个月,并提出给红利,其经不住被告人曹某某的哀求,同意借某给被告人,并于2008年8月23日、9月16日按被告人曹某某提供的其儿子的建设银行帐户分别汇入了45万元、12万元。还款期限到后,其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某某要求还钱,至同年的12月,被告人曹某某的电话已打不通,其就到柳州报案了。

2、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证实,被害人曹某红分别于2008年8月23日、9月1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共将57万元转到被告人曹某某的儿子曹某帐户上。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其在2007年迷上六合彩赌博后,继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为向别人借某用于赌博,其中,在2008年向其叔伯侄女曹某红共借某57万元。后来由于赌博欠下很多钱,被人追债后就跑到深圳躲债了。

五、被害人吴文乐与被告人曹某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人曹某某以在合山做生意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被害人吴文乐陆续借某共计76万元,并承诺每月按2%给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文乐报案陈某证实,其与被告人曹某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人曹某某以与合山矿务局做生意,需大笔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吴文乐提出借某,借某为两个月,并提出按月息2%给付利息,此后,其陆续借某76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也写下了欠条。但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某本息,后来,其发现被告人曹某某已不见了。

2、欠条证实,被害人吴文乐共借某76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

3、被告人曹某某所写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向债主陈某其与合山矿务局有业务往来,现合山尚欠其150多万元,目前因发生瓦斯爆炸,其货款被冻结,无法向债主归还所借某项的本息,并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某。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其在2007年迷上六合彩赌博后,继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为向别人借某用于赌博,其中,向其朋友兼老乡吴文乐借某很多钱,并承诺按每月3%-5%给付利息。现尚欠76万元未归还,后来由于赌博欠下很多钱,被人追债后就跑到深圳躲债了。

六、被害人文剑屏与被告人曹某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以接到大单工程要做,但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文剑屏借某份资金,并承诺按月息17%-18%给付利息,两个月内归还借某。同年9月12日,被害人文剑屏即将26万交给被告人曹某某。因被告人曹某某无法按期还款,经被害人追索,被告人曹某某遂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合山的公司欠其货款达150多万元,现货款已被冻结,无法归还借某,并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文剑屏报案陈某证实,其与被告人曹某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人曹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文剑屏提出借某,借某为两个月,并提出按月息17%-18%给付利息,此后,其陆续借某26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但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某本息,经其追索,被告人曹某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给被害人文剑屏收执,后来,其发现被告人曹某某已不见了。

2、欠条证实,被害人文剑屏共借某26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

3、被告人曹某某所写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向债主陈某其与合山矿务局有业务往来,现合山尚欠其150多万元,目前因发生瓦斯爆炸,其货款被冻结,无法向债主归还所借某项的本息,并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某。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其在2007年迷上六合彩赌博后,继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为向别人借某用于赌博,其中,向文剑屏借某很多钱,并承诺按每月17%-18%给付利息。现尚欠26万元未归还,后来由于赌博欠下很多钱,被人追债后就跑到深圳躲债了。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柳州市佩得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年检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佩得公司的设立、变更及年检情况及从事的业务。

2、商业用房抵押借某合同、民事裁定书、抵押借某合同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名下的位于柳州市X路金绿洲如意家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及新时代商业港第F栋二层X号房屋均被湖南省衡山县法院裁定过户给谭乐华所有。被告人曹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桂x已抵押给陈某。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情况。

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归案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查实被告人曹某某所供述的赌六合彩的庄家张小红、刘某等人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且确实充分,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共骗取六被害人钱财共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归还原欠下的赌债及继续赌博,虚构与广西合山市新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更多钱财,还伪造《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兑帐函》,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在受到被害人追款的情况下,逃跑到外地躲债。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乙的数额为人民币19.57万元,被告人曹某某虽对此予以认可,但根据被害人黄某乙的陈某,有8700元是由于被告人曹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某本金18.7万元所形成的利息,因此,8700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诈骗所得。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曹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未能退赔给被害人,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诈骗所得给被害人李彩光、马怀珍、黄某乙、曹某红、吴文乐、文剑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扶苜

审判员阮绍新

审判员邓丽芳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卢桂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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