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系身份证上姓名,曾用名陈某纲),系陈某甲之父。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10日一审原告陈某乙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称,双方系父子关系,现在陈某纲无生活来源,要求陈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平摊医疗费。陈某甲辩称,其不同意支付赡养费,陈某乙可以和其一起居住,在和其一起居住期间,其可以负担陈某纲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系父子关系。陈某乙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喜,长女陈某枝,次女陈某香,三女陈某美,四女陈某花,其中四女陈某花已死亡。案经调解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乙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陈某甲理应悉心给予照顾,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有悖法律和良俗。考虑其他子女亦有义务赡养陈某乙,以及现在实际生活需求,对陈某乙要求陈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平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适当予以支持。参照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陈某乙要求的赡养费以每月60元为宜,至于陈某甲辩称让陈某乙与其共同生活,因陈某乙不同意,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陈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付给陈某乙生活费60元;二、陈某乙今后医疗费用凭单据由陈某甲平摊四分之一。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甲负担。

陈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陈某乙现在共有五个子女,原审认定为四个是错误的。按照五个赡养义务人,参照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每人每月不到50元,原审确定为60元不当。对陈某乙今后的医疗费,因其已经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其不足部分的医疗费应当按照五分之一分摊;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每月支付给陈某乙生活费45元;陈某乙今后的医疗费凭单据由陈某甲负担五分之一。

陈某乙辩称,原审确定的60元每月其还认为过低,更不用说45元每月;关于赡养义务人的数量确实应该是5人,医疗费应当按照五分之一分摊。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支付赡养费。原审在确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时,参照了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676.41元,以及陈某乙的实际生活情况,依法酌定为60元每月。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了陈某乙的子女人数、当前生活消费性支出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该酌定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陈某甲所称的每月每人不足50元的申诉理由,只是机械照搬统计数字,没有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确定按照四分之一分摊陈某乙今后的医疗费与陈某乙现在的子女人数不符,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即应按照五分之一分摊。申请人陈某甲申诉称:“其父已经参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其不足部分的医疗费应当按照五分之一分摊。”因为陈某乙是否参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赡养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陈某乙是否参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均不影响陈某甲作为赡养义务人支付其医疗费,其该项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确定分摊医疗费的人数上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陈某乙今后医疗费用凭单据由陈某甲平摊四分之一”为“陈某乙今后医疗费用凭单据由陈某甲平摊五分之一”;

三、驳回陈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