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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略)。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1994年7月2日由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2年;因抢劫、敲诈勒索,1996年11月27日由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曾因犯赌博罪,2007年2月5日由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又因本案于200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又名唐某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2003年4月26日由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2009年8月21日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本案于200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女儿满周岁,邀请了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及蔺某某等人在本市城区X路“金海商务大酒店”喝酒。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蔺某某去服务吧台买单。被告人唐某某跟随来到吧台处见消费单上认为应属赠送的花生米也在买单之列,便质骂服务员。酒店传菜员黄某丁和保安员张明见状便上前调解,被告人唐某某因饮酒过多,借酒兴用拳头对传菜员黄某丁和保安员张明乱打几拳,致黄某丁和张明轻微伤,并与保安员张明发生揪扭,蔺某某极力劝阻并将被告人唐某某送回到喝酒的包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蔺某宝被酒店保安抓伤脖子后冲到酒店吧台处一边质问服务员,一边顺手将吧台上的电脑推翻在地。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见状,便分别持木棍、椅子对吧台内的酒水、餐厅内的餐具等物品乱打乱砸,被告人李某某则持电子秤砸打餐厅内的电视机、功放机、凉菜房玻璃、消火栓玻璃、传菜房玻璃等物品。经价格鉴证,上述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x.5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归案。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吸毒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并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8月28日,该分局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本案犯罪移交浏阳市公安局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了“金海商务大酒店”的全部经济损失x.5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戊医药费9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损坏财物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告知鉴定结论笔录、赔偿款领条和收据、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证人易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焦某某、黄某乙、张某丙、蔺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丁、张某戊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酒后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矛盾,故意毁坏酒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相应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09年12月12日止)。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卫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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