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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叶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搜出叶县公安局夏李某出所户籍专用章一枚、叶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一枚、叶县公安局夏李某出所民警私章一枚、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四张及空白带章户口本两本。后查明以上印章系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联系他人伪造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搜查笔录,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伪造叶县公安局夏李某出所户籍专用章及空白带章户口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叶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典瑞丰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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