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连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得知赵××要购麻古后,遂电话联系王营(另案处理)欲从其处购买麻古,并约定每粒价格40元,后连某某又电话联系赵××称已找到麻古、每粒价格70元,随后赵××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东方竞技俱乐部一楼交给连某某800元,连某某遂坐车到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X号王营的住处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购买10粒麻古,半小时后,连某某返回东方竞技俱乐部将10粒麻古交给赵××。2009年4月24日0时30分,赵××举报称:郑州市X街东方竞技俱乐部有人贩毒,后郑州公安局管城分局布厂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该俱乐部楼下将连某某抓获,后该所民警在连某某带领下将王营抓获。经检验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共重0.7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人赵××的证言,同案犯王营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连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其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连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天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