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继铭,浏阳市镇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被告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0月25日双方在原浏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特别是1994年两个小孩出生后,被告不照料小孩和家庭、长期酗酒、经常殴打原告。同时,自2006年上半年起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熊某、熊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嫁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份额;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是经常喝酒,但从未殴打过原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嫁妆和婚后添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都不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0月25日双方在原浏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熊某,女孩取名熊某,现均在浏阳市镇头中学读书,均与原告一起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饮酒,对家庭和小孩照顾甚少,双方经常为被告酗酒之事和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0年8月从中国农业银行普迹营业所调镇头营业所工作。2003年8月小孩熊某、熊某也转到镇头读书,原告便与两个小孩一起在镇头镇生活至今。被告则在普迹镇金江社区X组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家庭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遂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结婚时置办的嫁妆有:威力半自动洗衣机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皮沙发各1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999年在(略)建两层红砖结构房屋一栋,茶几、三门衣柜各1张,书桌3张,席梦思床2张;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了小孩,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酗酒,疏于照顾家庭和子女,双方经常为此而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的两个子女的抚养根据子女的生活、学习现状以及权益、健康成长的环境、习俗、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原则来确定由谁抚养,本院确定男孩熊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女孩熊某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婚前嫁妆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份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熊某由熊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婚生女孩熊某由黎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黎某某的婚前财产:威力半自动洗衣机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皮沙发各1张归熊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略)两层红砖结构房屋一栋,茶几、三门衣柜各1张,书桌3张,席梦思床2张归熊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晓玲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熊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