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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5年12月份,原、被告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琐事和经营方式等发生争执,并且经常打骂,感情几度发生恶化,且被告多次逼原告舍业弃子出走他乡;现婚生子李某已经成年,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无继续生活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0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某。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因原告好色与其发生过争执,但谈不上感情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个小孩都这么大了,被告不想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原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小孩不闻不问,儿子和女儿都不会跟他。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系自由恋爱结婚,1985年登记结婚;中间曾离过一次婚,1992年7月10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不错,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生意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生意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子女的前途着想,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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