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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用两人协商解决。2008年经其表姐赵礼兰介绍与被告陈某某相识后,于同年7月24日在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不久被告陈某某回台湾,两人两地分居,无法办理去台湾同居生活的手续,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某辩称,2008年7月24日与原告余某某正式结婚,其回台湾后无法符合办理原告余某某来台生活一切条件,同意与原告余某某办理离婚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24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陈某某回台湾办理原告余某某去台生活手续未果,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陈某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被告陈某某无办理原告余某某去台湾生活的条件,双方并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张续继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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