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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文盲,务农,住(略)。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庹某某后,以公安局书记的名义取得庹某某的信任。同年6月5日唐某某将庹某某骗至黄某镇X村家中禁止其与外界联系,直至6月10日晚11时被解救,被害人庹某某被拘禁长达5天。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要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城区打工期间,见被害人庹某某一人做生意且其丈夫在外打工,遂产生将其骗走做媳妇之念。其后,唐某某冒充是公安局书记经常到庹某某在黔江城区X路X号的缝衣店洗衣服,逐渐取得庹某某的信任。2009年6月3日,唐某某以合伙做生意到西山车站取货为借口,将庹某某骗出家,当晚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将庹某某骗至黔洲桥一旅社不让其回家。同月5日,唐某某又将庹某某骗至黄某镇X组家里,外出时将庹某某锁在家中,将其手机卡拿下,禁止其与外界联系。直至2009年6月11日庹某某被解救,庹某某被唐某某控制在黄某镇X组家中长达5天。

同时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庹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孙某某、苏某某的证实;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光生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某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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