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诉吴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吴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份,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同意,被告在其宅基上建房10间,面积为189.8平方米,由原告率人承建,建房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总工程款计x元,待工程交付时付清。原告念与被告是同一家族,而主动将建房款降到x元。当被告的房子一层将近完工时,被告向原告提出建议,用原告几个人,用自已几个人共建第二层,原告与工人协商,有几个工人愿意在被告处继续干下去,但都要求被告将第一层的工资付清。这时,被告称原告建筑的房子有质量问题,而拒付款。原告表示,有质量原告愿意修复,而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拿押金x元后再修复房子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要求不合理,因给被告造成损失和扫尾活没有干完,原告同意再让600元,让被告支付x元,经调解,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支付工程款6000元,余7000元被告一直未付,被告的行为属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元,误工费2000元,计9000元。

被告辩称,2009年2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建房,随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施工中被告发现其施工有很多问题,东边一间北宽南窄,水泥地面高低不平,相差有几公分,予制水泥柱空心有一米多,屋门顶上圈梁下沉,西屋南墙墙体多处裂缝,原告对此不予理睬,在承接工程尚没有完工时竟然不同意继续施工,并公然表示,不再给被告干了,此后,被告无奈又请人继续施工,目前,原告施工部分房顶漏水严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十间,其中被告负责建筑用料,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钱为每平方米80元。后双方为第二层房的建筑及工钱报酬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另找人建房。原、被告认可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为x元,后原告放弃600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后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后,下余7000元被告以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拒付。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要求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鉴定申请及相应的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找人另建房屋,双方合同解除。双方认可下欠工程款为x元,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后,下欠7000元应予给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所承建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提出对房屋质量的鉴定申请,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各对房屋质量争议可另行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催要欠款而造成的误工损失2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乙欠原告吴某甲工程款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由被告吴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云鹏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苗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