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吴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份,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同意,被告在其宅基上建房10间,面积为189.8平方米,由原告率人承建,建房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总工程款计x元,待工程交付时付清。原告念与被告是同一家族,而主动将建房款降到x元。当被告的房子一层将近完工时,被告向原告提出建议,用原告几个人,用自已几个人共建第二层,原告与工人协商,有几个工人愿意在被告处继续干下去,但都要求被告将第一层的工资付清。这时,被告称原告建筑的房子有质量问题,而拒付款。原告表示,有质量原告愿意修复,而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拿押金x元后再修复房子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要求不合理,因给被告造成损失和扫尾活没有干完,原告同意再让600元,让被告支付x元,经调解,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支付工程款6000元,余7000元被告一直未付,被告的行为属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元,误工费2000元,计9000元。
被告辩称,2009年2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建房,随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施工中被告发现其施工有很多问题,东边一间北宽南窄,水泥地面高低不平,相差有几公分,予制水泥柱空心有一米多,屋门顶上圈梁下沉,西屋南墙墙体多处裂缝,原告对此不予理睬,在承接工程尚没有完工时竟然不同意继续施工,并公然表示,不再给被告干了,此后,被告无奈又请人继续施工,目前,原告施工部分房顶漏水严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十间,其中被告负责建筑用料,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钱为每平方米80元。后双方为第二层房的建筑及工钱报酬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另找人建房。原、被告认可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为x元,后原告放弃600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后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后,下余7000元被告以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拒付。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要求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鉴定申请及相应的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房屋,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找人另建房屋,双方合同解除。双方认可下欠工程款为x元,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后,下欠7000元应予给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所承建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提出对房屋质量的鉴定申请,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各对房屋质量争议可另行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催要欠款而造成的误工损失2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乙欠原告吴某甲工程款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由被告吴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云鹏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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