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苗某甲诉周口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苗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苗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峰,(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国茂,该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医院法制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苗某甲诉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峰、被告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杜国茂、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某甲诉称,2006年11月2日,原告以左上腹不适半个月余入住被告处医治,被告中心医院未对原告完善术前检查,就确诊为输尿管狭窄处,并在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情况下,即给原告实施左肾盂成形术。术后一个多月,原告输尿管下端近膀胱处狭窄管子无法拔除,经郑大一附院及北京301医院确珍,原告属左肾积水,左输尿管中段狭窄。而被告却以左输尿管上段狭窄,对原告施行手术,切除完好上段,造成原告输尿管上端手术吻合口闭锁。原告就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判令被告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1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主张。现原告在诉讼后,先后二次在北京北童医院手术治疗,花销医疗费两万余元,就原告所花销各项费用及后续治疗费,被告拒不赔偿。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心医院辩称,1、本案经周口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一次住院票据原件已在农村医保报销,不应再行主张。住宿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依据,交通费合理部分应予以确认,护理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一人,医疗纠纷不存在营养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换肾不合理,不应支持;3、我方将对原审判提起申诉

原告苗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薄2页,义此证明原告与法定代理人的父子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2008)周民终字第1293民事判决书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治疗未进行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身体受损害,及原告另行起诉的依据。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判决认定结果有异议,决定进行申诉;3、北京儿童医院住院病历2份38页,以此证明原告在2008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2009年6月15日至7月10日两次入住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被告对该证据第二次入住病历无异议,对第一次住院病历复印件上未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票据9111.06元系复印件,该原件已在农村医保报销,不应当主张;4、医疗票据27张计款x元,住宿票据2张x元,交通票据63张计款1901元,以此经证明在后续治疗中花费各项费用x.773元。被告对该证知知书达理中2009年6月15日至7月10日票据无异议;对2008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门诊票据无异议;住院票据无原件,只有清单,全金额为9111.06元,该票已在农村医保报销,不应再主张,引流袋票据公章不明显,连锁药店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手撕车票不属正规票据,交通费票据应按一人护理合理确认,住宿票据时间超住院日期,应按实际住院日期计算;其余票据无异议;5、北京儿童医院出院诊断证明1份,以此证明原告需继续用药及后续治疗。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病情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应无法确认。

被告中心医院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周口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份,以此证明本案未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现状属手术病发症,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在鉴定书分析意见中明确说明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除原告提供证据3中住院票据系复印件,及嘉经堂连锁收据,处置引流袋发票公章不清证据不合形式不合法,不予采用外,其原告、被告所提供证据所反映事实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明,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事实,2006年11月2日原告苗某甲以左上腹不适半月余入住被告中心医院治疗,被告给原告原实施“左肾盂成形术”。术后一个多月,原告输尿管下端近膀胱处狭窄管子一直无法拔除,后经郑大一附院及北京301医院确诊,原告苗某甲属左肾积水,左输尿管中段狭窄,而被告却以左输尿管上段狭窄,对原告实行手术,切除了原告原本完好的输尿管上段,适成原告输尿管上端手术吻合口闭锁,经周口市医学会于2009年5月16日所作周口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原告苗某甲施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完善的术前查(缺IVP或RP或磁共振水成像)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就确认原告输尿管狭窄处。在此期间,原、被告先后于2006年12月21日签订第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2007年5月1日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在北京治疗期间的费用,负责原告入住院手续,但因北京301医院再次对原告苗某甲施行手术失败,被告结清北京住院医疗费用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08年起诉至本院,本院以(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形式,判决被告存在过错,赔偿各项费用x.1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可另行起诉。原告主张后续治疗可另行起诉。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以(2008)周民终字第1293判决维持原判。

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原告苗某甲又先后于2008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2009年6月15日至7月10日分次二次入住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共住院46天,花销医疗费x.01元(另医疗费9111元,已由农村大额医疗保险报销);交通费2193元,住宿费x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肾盂成形术后,左肾积水好转。原、被告就医疗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甲与被告中心医院医患关系成立,双方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在施治原告过程中有一定的缺陷,存在一定的过错。业已经本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市中级法院(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现原告苗某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就后续治疗费再行主张,其诉讼有理有据。被告中心医院应对其施治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所主张有部分票据形式不合法,及要求换肾需三十多万元无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外。其余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苗某甲医疗费x元,住宿费4140元(原告在北京治疗期间住宿日期超过住院日期,本院酌情部分支持,按46天,每日90元计算)、交通费1521元(380元手撕票形式不合法已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按46天每日50元计算)、护理费2640元(按46天1人每日57.4元计算)、营养费920元(按46天、每日20元计算),以上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5元,由被告中心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许东

审判员马声亮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