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乙参加被害人黄某丙婚礼时,从被害人黄某丙的住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好景城3-X室偷取走该单元房的钥匙,并于当天17时许,用偷来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黄某丙放在室内的x元。

2010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罗源县X乡X村小园一民房抓获被告人黄某乙,同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及其家属将x元还给被害人黄某丙,同时被害人黄某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恳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乙不追究刑事责任,酌情从宽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向本院缴交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侦破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和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