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张某某、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20岁。

被告刘某乙,男,42岁。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8年5月7日14时许,我与第一被告在孟邙线1公里+38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我被撞伤,后被送往孟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并作了清创复位内固定术,住院48天,共花费医疗费1.x元。本次事故经孟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x)号认定:第一被告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我住院后,多次找第一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第一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脱。2008年6月23日,两被告在我不知道、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一份协议,对此次事故进行了了断。2008年7月8日在第二被告告诉我协议的内容时,我非常生气,并与第二被告大吵一架,当时我就在协议上面签了不同意,按了指印,要求撤销。两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因此,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关于我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无效,由第一被告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x元。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

被告刘某乙辩称,我和张某某方签订的协议是以我个人名义签的,原告并未委托我,原告也不知道我们签订的这个协议,后来原告知道后认为该协议无效,不认可该协议,我现在也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是无效的。

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14时许,在孟邙线1公里+380米处,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的聋哑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取证,2008年5月19日出具(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有关超车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在患有聋哑疾病和不具备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5月20日,孟津县公安局作出孟公(交)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撞伤他人的行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5日。

事故发生后,2008年5月7日刘某甲被送到孟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2、先天聋哑;3、冠心病。住院48天,2008年6月23日出院。医嘱:进一步康复治疗。期间,孟津县人民医院住院结算医疗费x.90元。2008年9月8日,刘某甲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和后期治疗费用评估申请,孟津县人民法院委托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09年2月21日,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洛陇平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09)临评字第X号医疗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甲属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5500元。

2008年6月23日,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以刘某甲监护人的身份与张某某一方协商刘某甲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张某某自己的损失自己负责,并一次性赔偿刘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元,其他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一方将7000元支付给了刘某乙,用于刘某甲治病。2008年7月8日,刘某甲以该协议未经自己的授权和同意而签订,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否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现刘某甲诉讼来院,要求依法确认张某某方与其弟刘某乙所签订的关于他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无效,由张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刘某甲持有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其发放的残疾人证,系听力有残疾的残疾人。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予采信。被告刘某乙是原告刘某甲的弟弟,虽然原告刘某甲是残疾人,但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刘某乙未经原告刘某甲授权,以刘某甲监护人身份于2008年6月23日与张某某方签订赔偿协议,作法不当,事后未得到刘某甲追认,且该协议损害了原告刘某甲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刘某甲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医疗费花费,原告刘某甲提供孟津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予以认定,其医疗费为x.9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刘某甲主张按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职业是农民,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农业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住院48天,应为1500.49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刘某甲主张按每天15元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刘某甲住院48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关于护理费,按两人护理处理,其中一名护理人员是原告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刘某乙是公务员,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计算护理费,原告刘某甲未向法庭提供另一名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农业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他住院48天,护理费应为1500.49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刘某甲是农业户口,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计算,原告刘某甲提供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洛陇平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自己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故残疾赔偿金应为8908元(4454元/年X20年X10%)。关于后期治疗费,原告刘某甲提供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2009)临评字第X号医疗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甲需后期治疗费5500元。该评估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故后期治疗费应为550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刘某甲未提供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某甲应当计算的各项损失费用为:1、医疗费x.90元;2、误工费1500.49元;3、护理费1500.4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5、残疾赔偿金8908元;6、后期治疗费5500元;7、鉴定费1200元。共计x.88元,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70%确定其赔偿责任,应为x.02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7000元,应再支付x.02元,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2008年6月23日签订的刘某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x.02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1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300元,由被告刘某乙承担1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许兵兵

审判员张乐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喜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