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子长县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X、高某儿、高某红、高某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因犯盗窃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子长县齐家湾农贸市场盗窃他人财物时,子长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后上前抓捕时,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巡逻民警×××砍伤后逃跑,经鉴定×××的伤为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子长县齐家湾农贸市场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子长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抓捕时,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巡逻民警×××砍伤后逃跑,经鉴定×××的伤为轻微伤。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的证明材料证实,2010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他和×××在新桥农贸市场巡逻时在一卖杂货用品的摊位前发现高某某正在用镊子从一40多岁的男子背后实施盗窃,他和×××上前抓捕时,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他的左腿砍伤,还在他身上乱踏,这时×××拿来一根木棍,高某某见情况不妙,转身跑了,×××将他扶起来一块去追,没追上。这时他发现他左臂肘关节流血,右手拇指疼痛肿胀,×××将他送到医院。

2、被害人×××的证明材料证实,2010年6月13日10时许,他和×××巡逻至农贸市场口时发现高某某正在盗窃,他和×××便上前打算控制住高某某,在控制的过程中,高某某拿出刀子强烈反抗,在×××的腿上砍了一下,还用脚在×××身上踢,他顺手从旁边抓起一根木棍子继续上前,高某某边舞刀子边往后退,他看见×××很痛苦的样子,便扶起×××一起去追,追出农贸市场便不见了。

3、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们在农贸市场看见有个30来岁的男子正用镊子偷一个40来岁的男子的钱时,突然来了两个警察(一个穿着交警队的黄某甲,一个穿着蓝警服身上带一根武装带)上去就把小偷捉住了,小偷拿出刀子反抗,其中穿黄某甲的警察和小偷撕扯在一块时倒在地上被小偷踢了几脚,还用刀子在腿上砍了下,另一个警察从旁边的垃圾中找了一根木棍准备过来和小偷搏斗,结果小偷跑了,俩警察追了过去没追上。他们看见穿黄某甲的警察胳膊上在流血,还握着自己的右手拇指。

4、子长县公安局公(子)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之损伤属轻微伤。

5、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因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6、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巡逻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李宁峰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玲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