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2月生。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85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被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住(略)。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被告对我暴力虐待,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我于2008年曾起诉离婚,卫辉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轩,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元至18周岁,一次性付清。另要求原告返还彩礼x元及压房款3万元。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轩于2008年元月5日生,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原告于2008年曾起诉离婚,我院判决不准离婚,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婚生子李某轩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本院曾于2008年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李某轩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庭审后被告表示不要求原告出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诉称要求返还压房款事宜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王荣珍

代理审判员文万洲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俊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