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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略)。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略)。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略)。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均是郏县人,此案应由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债务担保应属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襄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椐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主合同确定的管辖地法院应为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故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异议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张某甲、张某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京伟

代理审判员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张遂保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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