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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民委员会与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2-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洛阳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下称江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豫西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江庄村委付给豫西公司工程款82.5万元。于2002年7月4日前付清26万元,余款56.5万元于2002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江庄村委不履行付款义务,从2002年6月15日起计息,按本金82.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承担罚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及双方的违约金、利息、代垫金互不追究。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940元、鉴定费7400元,共计(略)元;由豫西公司负担(略)元,江庄村委负担(略)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苗振林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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