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洛阳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下称江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豫西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江庄村委付给豫西公司工程款82.5万元。于2002年7月4日前付清26万元,余款56.5万元于2002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江庄村委不履行付款义务,从2002年6月15日起计息,按本金82.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承担罚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及双方的违约金、利息、代垫金互不追究。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940元、鉴定费7400元,共计(略)元;由豫西公司负担(略)元,江庄村委负担(略)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苗振林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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