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X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任大队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市民,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1999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刘某乙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2007年5月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刘某乙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1945年12月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刘某乙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1948年7月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刘某乙母亲。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己,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付梁,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某某,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泌阳县X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上诉人泌阳县X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原审被告王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张坡,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付梁,原审被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某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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