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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赛力扬体育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市赛力扬体育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广厦世纪家园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南阳市赛力扬体育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①GB/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②GB/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③GB/x,票面金额x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6日。④GB/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09任公司,收款人均为南阳市泓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均为南阳市商业银行的4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赛力扬体育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玉海

审判员:王万萍

审判员:杜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静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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