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王××、闫××、王××与付××、李××、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址××。

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址××。

李××、李××的委托代理人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王××、闫××、王××因与被上诉人付××、李××、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闫××、王××的委托代理人李××、马××,被上诉人付××、李××,被上诉人李××、李××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与付××租用王××等四人的土地并签有协议,该协议载明:经王庄村支部同意,王庄村X组王××、王××、王××、李克要、李会超共计口亩,租借给王庄村村民李××,期限自2006年2月X号开始至2007年12月底,每亩地款为每年叁仟陆佰元整(包括第一年青苗费)第一年地款量地后交清,第二年地款截止到2006年8月1日交清,取土深度,随两边走。到期后把地整平、耙平,能种庄稼。该协议上有李××的签名。李××、李××屋后北边与原告土地相邻。李××、付××取土至李××、李××屋后约二十米左右,取土深度约三米左右。合同到期后,四原告要求付××、李××复耕时,李××、李××认为其复耕影响到宅基地,李××、付××无法复耕。后来经过村委会、乡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多次调解,达不成平整土地的协议。

原审认为:李××、付××使用原告的土地到期后,应当平整而未平整,李××、付××应对原告的土地进行平整。但是平整土地时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李××、付××在平整土地时不能影响李××、李××的房屋安全。李××、付××复耕时复耕的方式应为,李××、李××屋后的土不得再移动,应沿被告李××、付××取土的南界面即李××、李××屋后的北面取土地段修一条三米宽的路,便于原告等耕种土地。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3万元,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待其有证据后,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付××、李××对四原告的土地按上、下平面分别进行平整。二、李××、付××沿其取土的南界面、李××、李××屋后的北面取土地段修一条三米宽的路,便于四原告耕种土地。三、驳回王××、王××、闫××、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付××、李××共同承担。

上诉人王××等四人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李××、付××经乡、村委多次调解,同意平整上诉人的土地,并两次进行还耕,而被上诉人李××、李××阻止原审判决让李××、付××进行平整上诉人的土地与李××、李××无关系是违背事实的。原审判决根本无法执行。二、上诉人与李××、付××签订的协议约定,合同到期后把地整平、耕平能种庄稼。可被上诉人李××、李××阻止被上诉人李××、付××整平、耕平能种庄稼,造成该地块不能种庄稼,所造成的损失以每亩地产值每年1000元计算,15亩土地每年产值x元,两年共造成上诉人的损失3万元。上诉人请求赔偿损失,原审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李××、李××辩称:没有阻止上诉人复耕,只是不让李俊才、付××继续挖土。所造成的损失与李××、李××无关,只能向付××、李××请求。

被上诉人付××、李××辩称:赔的款也不给,复耕也不让,即使愿意复耕也复耕不成。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证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李××与王××等四人所签订的协议,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双方未能履行完毕。协议已于2007年12月底到期,双方约定到期后把地整平、耙平能种庄稼。

本院认为:1、李××、付××租赁王××等四人的土地,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双方未能履行完毕。合同于2007年12月到期后,李××、付××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其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复耕。复耕时不能影响李××、李××房屋的安全。在不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情况下,李××、李××不得阻拦李××、付××对王××等四人土地的复耕。关于王××四人上诉赔偿损失的理由,原审并未作出处理,而是书面告知另行起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二审对此也不应作出处理。综上,上诉人王××等四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