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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旺,河南杨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旺、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交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并且双方已分居6个多月,夫妻关系名存实忘,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实,双方虽系再婚,但再婚后被告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再婚生活,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原告的生活起居。双方感情并没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x元补偿款给被告以解生活之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其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丽

审判员刘强

陪审员李某巍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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