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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29岁。

被告侯某某,男,30岁。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农历9月26日在高集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婚生女孩××,现年9岁,随原告一起生活,男孩××,现年7岁,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致使原、被告分居三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留给婚生男孩。

被告侯某某未答辩。

综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9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在高集乡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4月9日生育一女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2年农历8月28日生育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2006年原告因生气回娘家居住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把其个人财产留给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杨某某抚养,男孩××由被告侯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伍班

审判员李明东

审判员周萍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荆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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