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龙某某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保靖县人。

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石某,现年4岁。因婚前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并多次对我的身体实施暴力行为。2006年我跑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达3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石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保靖县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村调解委员会曾三次调解无效。

3、梁某明的证明,拟证明2006年原、被告在福建打工时,双方互不往来,无夫妻感情。

4、彭忠友、梁某美的证明,拟证明2007年元月至2009年元月原告龙某某才回娘家,在此期间被告从未找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梁某章的证明,拟证明200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原告龙某某被丈夫打出家门,穿着单衣、光着脚在他家借宿的情况。

被告石某某书面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每次与其发生

争吵,她就回娘家向其父母告状,并赌气不回家,我曾经请村干部多次解决未果,无奈我只好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时常给原告父母寄钱。因原告嫌我的经济条件差,想与我解除婚姻关系是蓄谋已久的事,我同意与她离婚,但婚生小孩石某,应由我抚养。

被告石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龙某某提供的上列证据,相互印证一致,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确认如下案件事

实。

2002年冬,原、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6月29日到保靖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子,名叫石某,现年5岁。2006年正月,原、被告一起到福建打工,在打工期间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时常发生争吵。被告石某某负气离开原告到其他地方打工,夫妻间互不往来。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其小孩由外公外婆抚养在家。2009年1月15日被告石某某在未经原告龙某某的同意,擅自将小孩石某带往福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大、小组合柜一套,一架床,棉被5床,彩电21英寸一台,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不

牢,婚后未注重沟通,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2006年正月后,夫妻之间互不往来,双方分居达3年之久,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龙某某主张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龙某某已同意婚生子石某由被告石某某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龙某某与石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石某由被告石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龙某某每月给抚养费15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棉被5床、彩电21英寸一台,归原告所有。大、小组合柜各一套,床一架,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梁某林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文昕

附页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