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郭某某与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

法定代理人李某,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郭某某诉称,刘某某、郭某某之子刘某修于1997年9月21日在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上学期间,被该校学生毛波涛用刀扎伤后致死。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在此事件中,在管理和抢救措施方面均存在过错,要求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6元。

本院认为,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的全称是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案件审理中,刘某某、郭某某也未进行变更,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对长垣县职业中等学校的称谓也不予认可,被告名称不正确,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韩卫民

审判员葛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新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