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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于2008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6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任该院检察长。

诉讼代理人裴中霞,该院检察员。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二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收缴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所得x元。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没有挪用公款和受贿4.2万元是其自己供述的,应按自首论处”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焦怡琳

审判员戴合军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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