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陶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一终字第4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东阿县X村,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胜利油田电力管理总公司东区供电公司职工,住(略)。200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月21日零时20分,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鲁(略)五十铃小型货车,沿辽河路由东向西行至泰山大酒店,与一对向行驶的农用三轮摩托车相刮后驾车逃逸。当至曹州路X路口东第一个向北的三叉路口处,与在路上等车的李某男相撞后驾车逃逸。公安巡逻人员发现情况后,在东三路路口将被告人陶某抓获。李某男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李某男亲属经济损失(略)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庄某某、吴某、李某甲证言,追逃肇事车辆经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被告人陶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酒后驾车交通肇事二次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陶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二次逃逸,情节恶劣,应严惩。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陶某不服,以'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在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的同时,认为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真诚悔罪,宣告缓刑不会危害社会,请求依法改判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二次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某肇事逃逸,并致1人死亡,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原审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纪守法、真诚悔罪等情节,本院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惩罚和教育本人,促使其自觉完成改造,收到实际执行刑罚之效,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陶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陶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志刚

审判员张晓宾

审判员丁文强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