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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佑禧,广西茶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义某某

上诉人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盘某某、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告唐某某受被告罗某某的邀请到广西恭城县X乡峻山至营盘某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当施工员。被告宋某某系盘某某临时雇请的拖运油面沙的工程车驾驶员。2008年11月1日下午,因天色已晚,原告唐某某搭乘被告宋某某驾驶拖运油面沙的工程车辆在施工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为右桡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左腕桡骨缺血性坏死,左前臂旋转运动及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唐某某在这次事故中造成各项损失有:医疗费x.95元、伤残赔偿金x元(x.5元×2年)、交通费750元(2人×12次×20元+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人×15元×26天)、住院期间护理费757.38元(1人×29.13元×26天)、住宿费40元、鉴定费450元、误工费3495.6元(120天×29.13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共计x.9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盘某某分二次给付原告唐某某5230元,另从被告宋某某工资中扣除2200元支付给唐某某,罗某某也借支了5000元给唐某某作医疗费,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不愿再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x.9元。

原判认为,本次事故共造成唐某某各项损失x.93元,但原告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安全意识不强,擅自搭乘非营运的工程施工车辆,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20%即8731.97元;被告盘某某临时聘请宋某某在雇佣劳动中所造成对唐某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盘某某承担80%即x.95元;被告宋某某因驾驶时操作不当,导致施工车辆侧翻使原告唐某某受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依法对原告唐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无有力证据证明其受雇于罗某某,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盘某某、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x.95元,核减被告盘某某已支付5230元、宋某某支付2200元,被告盘某某、宋某某还应支付原告唐某某x.9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某某对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宣判后,原审被告盘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宋某某是承揽关系,唐某某是罗某某雇请的,唐某某存在过错”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盘某某提出自己与宋某某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唐某某与罗某某之间则是雇佣关系,唐某某的人身损害应由罗某某、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在本案诉讼中,上诉人盘某某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在唐某某受伤后,上诉人盘某某通过个人支付、代扣宋某某工资形式垫付了唐某某部分医疗费用,以此来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对于上诉人盘某某提出被上诉人唐某某在发生自身损害中有过错,应当减轻其赔偿义某的理由,由于唐某某作为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行为中仅是一般过失,原判已认定其安全意识不强,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20%是适当的,故上诉人盘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182元,由上诉人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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