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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勤),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二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2月原告曾起诉到登封法院,经调解后原告撤诉,但至今仍不能和好,故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2月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同年4月1日原告申请撤诉。2008年11月17日,原告再次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诉于本院,经本院调解后原告申请撤诉,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导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袁二辉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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