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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与盛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6-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高新技术开发区X村自编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5年9月依法得到解除;自此时起,上诉人应停止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和社会保险;判令上诉人依法给予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除此之外,上诉人不应给予被上诉人任何补偿;判令被上诉人无须后续治疗,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用;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盛某某(略)元(包括本案依法计算的工伤赔偿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工资、社保费用及扣除被上诉人盛某某向上诉人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之前的借支款项)。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刘雁兵

代理审判员吴某南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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