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逵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玉宛,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涛、逵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按照南阳市卧龙区X街X村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彭营、张庄区域的被拆迁户腾空交钥匙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每户发放x元提前搬迁奖,该奖金由改造开发单位原告支付。2007年12月20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居民曲明荣一处老宅却以曲明荣和其孙子刘某某的名义两次领取该项奖金。2008年1月18日经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城建局、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及其第五、第六村X组和原告联席会议集体认定:曲明荣老宅只能算曲明荣一处房产,不能领取两次奖金,所以被告刘某某领取的一份奖金x元属不当得利,应予退回。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彭营村社区居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奖励政策的发布者和奖金的支付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领取奖金是与彭营村社区居委会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彭营、张庄暨化纤厂区X村改造项目由原告作为拆迁人承建,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卧龙区城建局、南阳市卧龙区X街X村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村X组负责组织协调。2007年12月16日,经原告、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城建局、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村X组研究决定,以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名义发布公告,对彭营、张庄、化纤厂区X村改造第一期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在2007年12月16日至22日24时前签订拆迁协议并交钥匙者,每户一次性奖励x元,22日至31日签订拆迁协议并交钥匙者每户一次性奖励x元,过期一律不予奖励,奖金由原告支付。并于同日以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名义制定《彭营、张庄、暨化纤厂区X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又对领取提前搬迁奖的每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每户以房产证显示的所有人和共有人为准,在一个房产证所占宅基地范围内又建的房屋不以新户对待,不能另外领取搬迁奖。2007年12月2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曲明荣一处老宅(一个房产证,所有权人刘某才、共有权人曲明荣,五个儿子分割成五间宅),由曲明荣之子刘某付以其名义及曲明荣之孙被告以自己名义两次领取奖金各x元。2008年1月18日,经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城建局、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及其第五、第六村X组和原告联席会议集体认定:曲明荣该处老宅,五个儿子分割成五间宅,按规定只能以一处对待,刘某付、刘某某已领取奖金两次,多领一份予以收回,按一户办理。原告得知情况后,要求被告返还x元提前搬迁奖未果而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情况说明、彭营村X村改造工作会议记录、曲明荣、刘某付证言、曲明荣、被告领取x元提前搬迁奖收据及被告提交的宛市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费用分户结算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曲明荣、刘某某户口簿、王某敏、杨德敏证明被告与曲明荣已分户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商,经与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城建局、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村X组研究决定,以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名义发布公告,对提前搬迁户进行奖励,是要约行为。虽然在公告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未对提前搬迁户中每户的概念及奖金领取人进行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每户的标准是统一的,每户以房产证为准,奖金领取人为房产证上显示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一个房产证所占宅基地范围内又建的房屋不以新户对待,不能另外领取搬迁奖。曲明荣处老宅,一个房产证,提前搬迁,针对原告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形成奖励合同关系,曲明荣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由其子刘某付代为领取提前搬迁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已单独立户并提前搬迁,但其房屋系在曲明荣老宅宅基地范围内又建,没有房产证,不具备提前搬迁奖中每户的条件,故其搬迁行为对原告构不成承诺,双方之间未成立奖励合同关系,所以被告领取x元提前搬迁奖既无合同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被告不当得利行为直接损害了财产所有人和奖金支付人原告的利益,原告对被告依法享有诉权,请求被告返还x元奖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无诉权无法律依据,又辩称其领取奖金是与彭营村社区居委会协商一致合法取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闽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世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