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城先锋汽车维护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城先锋汽车维护厂职工。住(略)。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被告张某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标有'TEMB'注册商标'V'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温控开关;
二、被告张某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2005年12月8日5000元,剩余4000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