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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刘某某因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魏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房产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符某某,女,汉族,1942年7月出生。

上诉人魏某某、刘某某因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21-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07年12月26日,魏某某、刘某某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某某的父亲刘某德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有房屋土地产权一处。刘某德于1986年10月20日亲笔写有遗嘱一份,将房产六间指定由刘某某继承。1987年1月18日刘某德病逝。刘某某一家(刘某某丈夫魏某民、儿子魏某某)一直居住使用。因房屋年久失修,刘某某及其家人于1989年拆掉了其中的三间,筹资新建了六间。新房建成后一直由刘某某一家居住使用。并于1990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刘某福。该证件一直保存在刘某某处。2002年12月,魏某民去世,这六间房屋由刘某某、魏某某居住至今。符某某的丈夫刘某福是刘某某的同父异母哥哥,常年不在老家居住。2005年刘某福病逝。2007年9月,刘某某收到符某某向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要求刘某某搬出房屋并赔偿房租等经济损失。诉讼中得知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违反办证程序为符某某办理了房产证,刘某某诉至法院。得知符某某的(2007)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从洛市房权证(2001)字第x号演变而来。刘某福死后,符某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其本人是刘某福的继承人的身份为由向洛阳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2007)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涉诉房屋直接办在了符某某的名下。洛市房权证(2001)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是从1990年5月的房屋所有权证换发而来。涉诉房屋属于刘某某、魏某某的共同房产,但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却将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了刘某福,侵犯了刘某某、魏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洛市房权证(2001)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被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据1990年5月的房屋所有权证换证而来,该行政行为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代审判员:赵留华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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