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南阳市宛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与申请再审人梁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申请再审人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与申请再审人梁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梁某某于1998年5月5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日作出(1998)宛龙经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与梁某某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与梁某某均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6)南民立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梁某某及申请人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申诉称,(一)一二审判决结果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判决认定县化工机械厂是原被告合营投资的企业错误。联营协议没有约定被告对该企业有任何投资,即使被告投资了也不能认定其对企业资金拥有所有权。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是挂靠协议,企业实际是属梁某某自己所有。(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的规定,被告系行政单位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联营问题而是挂靠。请求: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申请人再审人南阳市X镇集体社申诉称,(一)原审判决漏列诉讼主体。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既未占有资产,更没有从事经营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服装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南阳市宛城区服装公司也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未得到准许。(二)原一审、二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1.认定原南阳县化工机械厂兼并南阳县服装厂缺乏事实根据。2.会计鉴定所依据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且程序不合法。审计结果不应采信。3.原审判决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程序不当,对梁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判非所诉,签订合同方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南阳市X镇集体工业联社是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联营合同的主体未被列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宛龙经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3)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王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