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贠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136m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张同堂骑自行车载郭帆的自行车撞倒,后驾车逃逸,郭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为豫x的长安之星小型客车,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136m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略)和镇X村民张同堂骑自行车载郭帆(获嘉县X镇X村人)的自行车撞倒,后驾车逃逸,郭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到获嘉县公安机关投案。庭审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付清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程XX、张XX、孙XX、汪XX、程XX、郭XX、钱XX、郭XX、梁XX、张XX、张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外还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领款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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