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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川县厂因与被上诉人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XX厂。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李改军,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XX厂因与被上诉人晋XX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5)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5)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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