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X栋。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州市X路的美景天城四期X楼外墙保温工程,由被告按平方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的刘某又给原告结算了x元工程款,还欠x元没有给原告支付。原告再催要被告就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工程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至2007年12月10日;承包方式采用清包工单价承包,压光面每平方米33元,砌块面抹灰找平贴聚苯板每平方米18元,每项施工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按每月施工的成品的60%支付,工程结束后支付总工程量的95%,余款一年内付清,如原告中途退场不结算任何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作。被告公司财务人员于2008年9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南阳市鑫旺公司下欠张雷陆万壹仟壹佰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仅支付了x元工程款,剩余x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引起争讼。
另查明,张某某又名张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在向原告出具该欠条后,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x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含保全费490元),由被告南阳市鑫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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