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与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天文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