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及原审被告许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x。

原审被告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及原审被告许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前陈xx放弃了对原审被告许xx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陈xx在原审中诉称:2007年4月周xx、许xx授权陈xx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标的x元。2007年陈xx先后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龙门法庭起诉三次,均因种种原因撤诉。2008年10月再次在洛龙区法院关林法庭起诉,在开庭过程中,周xx未经陈xx同意私自申请撤诉。陈xx作为周xx的全权代理人为周xx先后四次诉讼,因周xx的撤诉给陈xx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陈xx要求周xx、许xx支付劳务费、诉讼代理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证人误工费300元、诉讼费247元,共计2847元。

原审被告周xx在原审中辩称:2006年8月陈xx到周xx开办的美容店做按摩双方相识,陈xx称其是宜阳县法律事务所律师,周xx说别人欠其一万多元,欠条上没有注明时间,问陈xx能否帮周xx代理诉讼。陈xx承诺把官司打赢。双方签定协议,约定欠款讨要回后,周xx自愿x%%,诉讼费由陈xx垫付,利息归陈xx所有。协议签订后,周xx按协议将他人的欠条交给陈xx。陈xx先后三次起诉,周xx本人均未到庭,只有在洛龙区法院关林法庭开庭时被告周xx到庭了。因法庭要求对欠条笔迹进行鉴定,让交鉴定费,原告陈xx不愿支付,双方发生争吵,周xx一怒之下才申请撤诉。

原审被告许xx在原审中辩称:对陈xx所诉的内容一概不知道,是陈xx与周xx之间的事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2004年6月8日其已与周xx离婚了。因结婚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以离婚时老城区民政局也无法给出具离婚手续。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陈xx到周xx开办的美容店做按摩时双方相识,2007年4月25日陈xx与周xx签订协

议一份,约定:周xx委托陈xx代理讨要债务,由周xx提供证据,陈xx在讨要期间生活费、交通费、安全责任均由自己承担,讨要款到位后,周xx自愿xx%%代理费,诉讼费用由陈xx垫付,利息归陈xx。协议签订后,2008年8月8日陈xx代周xx在洛龙区法院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8元,后撤诉,实际负担受理费34元。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4月25日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所签订的协议,依法可以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已构成委托诉讼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物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原告陈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其垫交受理费247元,因原告陈xx只提交了为被告周xx垫交受理费34元的证据,被告周xx应当予以偿还,对超出部分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xx已按约定向原告陈xx提供了他人的欠条,原告陈xx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讨要回欠款,原告陈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劳务费、诉讼代理费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陈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交通费300元,依双方协议约定交通费300元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陈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陈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证人误工费300元,因原告陈xx能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xx要求被告许xx与被告周xx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原告陈xx未能提供被告周xx与许xx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故陈xx要求许xx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xx34元。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x和被告周xx各半承担。(陈xx已垫付,待执行时周xx一并支付)

宣判后,陈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周xx付给代理费、劳务费6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四次立案费、交通费、三次证人出庭费。事实与理由:07年4月,被上诉人拿一份欠款条x元授权我到洛龙区法院立案诉讼。协议是风险代理,一切费用由我承担,欠款讨要到位后,甲方自愿给一方60%劳务费。因该案在洛龙区法院龙门法庭三次立案,第四次在关林法庭,被告讲欠条是假的,不是我签名,法官让该人一连照原欠条写了三遍,并让原告周xx在5天内拿1000元做文字鉴定,法官又让原被告到庭外协调解决,一分钟后原告周xx不和我商量,私自撕毁双方协议,申请撤诉,给代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负责。假若欠条是真实的我一定打赢官司。另外在龙门法庭种种原因撤诉,费用247元,交通费300元,证人出庭费用300元,周xx讲是60%劳务费。欠条上的94年是我写的,并征求了周xx的意见。案子我代了两年,单方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周xx未到庭未答辩。

上诉人陈xx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1、与周xx于2008年8月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新的协议约定欠款讨要到位后,周xx自愿给陈xx60%服务费。2、200元交通费票据。3、为周xx讨要欠款的债权凭据即1994年3月收款凭单复印件一份。

被上诉人周xx未到庭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xx与周xx之间为委托诉讼合同关系。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在欠款讨要到位后,周xx支付陈xx一定比例的劳务费或代理费。但在讨要欠款的诉讼过程中,因陈xx在原债权凭证上做了添加,致使债务人不认可债权凭证,在此情况下周xx撤诉,导致未能全额讨要回欠款,责任应由陈xx承担。现欠款未能讨回,陈xx要求周xx支付其劳务费的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的协议明确约定,讨要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及安全责任由陈xx承担,故陈xx要求周xx支付其交通费、证人出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陈xx为周xx代理诉讼,垫付的诉讼费依法应由周xx承担,原审法院按照陈xx提交的诉讼费用结算单据判决由周xx偿还陈xx垫付的34元案件受理费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