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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9日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略),2010年11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环城乡X村李功学在专探乡X村委柳堰河河堤南沿承包的杨树75棵私自卖给二郎乡黄某庄的张全明,张全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西平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树木合计6.307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张XX、和XX、张XX、武XX、张XX的证言,西平县林业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双河村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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