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段花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身为登封市X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在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已经发现登封市X镇X村李奇义开办的铝石矿无证、违法偷生产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开采行为,致使该矿于2006年1月5日8时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吴××、吴××、崔××、宋××、郜××、李××、李××等人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不禁,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其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工作已安排到位,对无证矿已经上报,国土资源局也向宣化镇政府下发了对宣化镇多家无证铝土矿依法取缔的函,镇X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生事故的铝矿进行了治理,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只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次要责任,属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登封市X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已经发现登封市X镇X村李××开办的铝石矿无证违法偷生产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开采行为,致使该矿于2006年1月5日8时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了任职期间对该辖区内存在的无证铝石矿偷生产行为,安排专人负责,采取了治理措施,下发了停产违法通知书,并按照要求将无证矿名单上报国土资源局和镇工业办,该矿已被依法取缔。仍因监管不力、造成李奇义无证矿在偷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

2、证人吴××、吴××对所长刘某某安排其二人负责宣化镇非煤矿山的监管查处工作,要求看死盯牢,不许偷生产。因为监管工作不力,李××铝石矿发生事故事实情节的证言。

3、证人崔××、宋××对按照局分工负责大冶、宣化等乡镇非煤矿山的巡查、督查工作。发生事故的铝石矿发生事故前去检查治理过,采取过措施,收有设备,该克证矿已取缔,因没有落实到位而发生事故事实情节的证言。

4、证人郜××、吴××对按照镇分工,安排专人负责非煤矿山治理工作,要求取缔无证矿、禁止偷生产,看死盯牢,镇X组织大治理,仍未到位而发生事故事实情节的证言。

5、证人李××、李××对购买赵备德的无证铝石矿,违法偷生产、镇工业办、国土所曾不定时到矿上检查,让其停止生产,后在继续偷干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三人事实情节的证言。

6、登封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现场地点、位置及状况。

7、书证。(1)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打击铝土矿无证采矿以采伐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通知;(2)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非煤矿山执法力度的通知,关于对全市非煤无证矿关停取缔的通知;(3)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宣化镇屈冠平等多家无证铝土矿依法取缔的函、矿业督查通知证明了发生事故李奇义的铝石矿在依法取缔的范围;(4)宣化镇政府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证明了,宣化镇成立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织和制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5)宣化镇矿业秩序整顿和治理整顿无证铝井情况汇报;(6)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了责令该矿停止无证采矿行为;(7)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8)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取三被害人尸体接运、火化的事实;(9)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李××无办理采矿许可证;x%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证明了刘某某任职情况及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任职期间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工作,协助镇政府对无证铝石矿的偷生产行为进行了多次治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果,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次要责任,其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应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玉松

代理审判员邵博

代理审判员吕爱莉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瑞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玩忽职守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