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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宝利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除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源市宝利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白涧村。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济源市宝利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BB/x,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济源工行一分理处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宝利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建平

审判员胡向东

审判员王素娟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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