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与被告李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男,生于1962年。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2年。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平经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开庭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委托律师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1981年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打闹,1984年失去工作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曾与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由于被告在外把手机号换了无法找到她,原告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属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平辩称:与原告结婚后,特别是生育两个孩子后,原告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喝酒、打牌、游手好闲,对家人非打即骂,被告无法忍受这种恐怖慌的生活,只好外出打工,原告仍不改过,又到被告打工的地方去闹,并经与原告协议离婚,与原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平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架,产生纠纷,经多人多次调解不能和好,双方曾经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平同意离婚,实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已成年立业,随父随母任其自愿,双方无其它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平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巴起骏

审判员赵增瑞

审判员赵卫杰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瑞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