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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强等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被告人郭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杜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杜XX窜至河南省沁阳市中医院,将牛XX停放在中医院住院部楼下的红色五羊125摩托车盗走,顶帐给了被告人郭XX。后杜XX告知郭XX摩托车是偷的,郭XX仍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武陟县X乡X村侯XX。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6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发还给了牛XX。被告人杜XX于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杜XX、郭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牛XX陈述、侯XX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2009)武刑初字第X号对杜XX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XX明知杜XX顶帐给其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郭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杜XX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对其二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马爱霞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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