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希翼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希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科院电子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大街X号楼京广电招待所8.X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和南里2条X楼北门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希翼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翼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玉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翼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文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翼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文博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8年3月16日,我公司与文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由我公司对文博公司承包的北京银行回龙观支行室内玻璃门窗的不锈钢工程进行制作安装,总价款x元。此后,我公司依约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08年6月19日,经双方核算后,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工程总款x元,文博公司实欠我公司工程款x元。但文博公司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条第4款明确约定:“文博公司拖延支付款项,应每天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从双方确认的结算单至今已半年,文博公司未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文博公司应按照合同总款x元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文博公司应付我公司违约金x元,现我公司仅要求文博公司给付违约金x元。故我公司请求判令文博公司:1,给付我公司项目工程款x元,违约金x元;2,诉讼费由文博公司承担。

被告文博公司辩称,关于某同签订、履行的具体金额我公司没有核实,需要回去核实。合同上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过高,是无效条款,我公司申请降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6日,希翼公司与文博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由希翼公司对文博公司承包的北京银行回龙观社区银行室内钢化玻璃门窗及其他不锈钢工程进行制作安装,总价款x元。合同签字生效后,文博公司预付希翼公司6万元;希翼公司材料到场后开始施工制作,文博公司再付给希翼公司1万元;工程完工产品交货后,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文博公司再付给希翼公司x元。工程竣工后,希翼公司发出竣工通知单,文博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希翼公司进行验收,若文博公司五日内不能安排验收则自动视为工程合格。本工程保修一年,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希翼公司应及时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希翼公司负责维修,但收相应材料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合同自行失效。双方做完结算单之后,一个月之内款项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期付清应每天向希翼公司支付结算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总造价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额,如有增减双方应签字认可,结算付款方式同本合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包括工程量签单),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希翼公司如约于某年6月19日完工。当日,希翼公司与文博公司签订结算单,对北京银行回龙观支行不锈钢项目做出如下结算:总款x元,审核价:x元,实欠希翼公司款x元。文博公司未于某年7月19日前给付希翼公司前述欠款x元。

诉讼中,文博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称,对合同没有异议,履行金额是x元,并认可欠希翼公司价款x元未付。

希翼公司进一步在庭审举证中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x元本金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自2008年6月19日起算,至2009年2月23日止,应该是44余万元,但是希翼公司只要文博公司支付x元违约金,实际上违约金已经低于某同约定比例。

原告希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合同及附件,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从2008年6月19日起算,按照x元本金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至2009年2月23日,应该是44余万元,但是希翼公司只要文博公司支付x元违约金,实际上违约金已经低于某同约定比例。

证据2,结算单,证明文博公司承认欠希翼公司x元。

被告文博公司对原告希翼公司提交的证据合同附件及结算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希翼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文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希翼公司与文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希翼公司依约履行了承揽义务,经双方于2008年6月19日完工验收合格后,文博公司应于某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即2008年7月19日前)支付希翼公司价款x元,文博公司未按照付款,已构成合同违约,其除应将所欠价款x元给付希翼公司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某翼公司要求文博公司给付价款x元的请求,于某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某翼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本院应文博公司的降低申请,对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进行降低。同时,因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双方做完结算单之后,一个月之内一次性结清款项。故文博公司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08年7月20日,对希翼公司超出法律规定期限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希翼工贸有限公司价款十八万五千一百四十七元、违约金二万零二百七十四元(以十八万五千一百四十七元为基数,自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均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希翼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