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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庆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X镇X街一号。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翠平、赵成江、被告人金XX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金XX任武陟县宁郭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詹泗路宁郭镇X村段两侧增加的煤(碳)场占用土地123.14亩,其中基本农田被占用88.08亩,其间,宁郭国土资源所收取部分占用土地用户罚款或管理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邱XX等人的证言、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碳场用地统计表》、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任命及免去金XX为宁郭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作为宁郭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100余亩土地被非法占作煤(碳)场使用,造成土地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金XX犯玩忽职守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金XX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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