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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高某某、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70岁。

被告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六里屯。

法定代表人袁q,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袁民、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袁民、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袁q于2002年9月向原告赵某某借款x元,用于经营公司业务,同时,袁q和他人合作成立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袁q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15%的股份,后因被告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袁q没有及时偿还原告的欠款。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去广州要求袁q返还借款,袁q均推脱不见。袁q于2005年12月4日在广州去世,被告高某某为袁q的妻子,被告袁民为袁q的儿子,袁q去世后,留有个人遗产,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享有股份,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尚未进行清算、注销。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x.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袁q于2002年9月向原告赵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赵某某同志,您和您的亲戚、同事投入我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的贰拾贰万元(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是借款。由于公司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上述款项大约尚需一点时间才能偿还。我本人慎重表示,一有条件,我们随即第一批偿还,特此保证。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袁q,2002年九月”。

另查明,袁q于2005年12月4日在广州去世,2005年12月9日在广州市殡仪馆殓殡,其死亡前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院X号,高某某户籍所在地同袁q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院X号。郑州市军队离休干部第六休养所出具档案一份,显示袁q与高某某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袁x年9月给原告打的欠条,从内容上可以看出,该债务为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欠条的后边部分,袁q做了个人保证,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袁q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袁q和被告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q死亡后,应以其遗产清偿债务,其妻高某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交被告袁民继承袁q遗产的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袁民承担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交其在起诉之前向三被告主张债权的有力证据,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和被告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赵某某2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11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过高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6324元,由被告高某某和被告郑州德力超导制品有限公司各负担3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牛乃洪

代理审判员景慧玲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一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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