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某贩毒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38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东三十米路北公厕门口,以18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毒品两包,被民警当场抓获。两包毒品各重0.3克,经鉴定从一包中检出海洛因,另一包中检出咖啡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冯××的供述及处理情况,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 某某 贩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