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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欧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某,又名欧X恩,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丁某某,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月31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欧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兰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欧某某及辩护人张某乙、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8日23时20分,被告人欧某某、张某甲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夏邑县X乡X村民夏XX(夏冠军)用铁棍将其头部、左胳膊、腰部打伤,经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并适用缓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欧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欧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之夫姜X与同村夏XX原有矛盾。2010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张某甲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将夏XX打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2011年1月31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夏XX经济损失17万元。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欧某某赔偿夏XX经济损失12万元。夏XX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意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0年12月日晚上,欧某某找到我说准备打夏XX一顿。12月8日中午,我和夏XX几个人在一起打牌,欧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和发短信,我知道欧某某准备找人打夏XX。一直到夜里11点多钟,我们打牌散场了我给欧某某打了个电话,我“喂喂”了两声,欧某某也没说话,我就挂了电话。这时夏XX让我坐他的摩托车回家,我知道欧某某要找人打夏XX,我就说天冷,我走着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给欧某某发了个短信,内容是“成功没”欧某某给我回了个短信“成了”。我就知道欧某某找人打罢夏XX。

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我丈夫姜X的村支部书记被夏XX告掉了,还要告把我丈夫的党籍开除。我非常生气,就找到跟我丈夫干的张某甲对付夏XX,我说得找人打他一顿。只要你同夏XX在一块打牌就给我说一声。12月8日那天晚上6点钟,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同夏XX在一起打牌来。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叫他带人到大靳庄来嘿唬夏XX。一直到夜里11点多钟,张某甲又给我打个电话,他也没吭声,我就知道他们打牌散场了。我马上给王某某打个电话。第二天早上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他事办的啥样了,王某某说揍夏XX两下子就走了。我说知道王某某带人把夏XX打了。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因为夏XX把欧某某丈夫姜X的村支部书记告掉了,欧某某非要出这口恶气,让我找机会嘿唬夏XX,我一直没得手。12月8日下午,欧某某打我的手机,说夏XX同张某甲在一起打牌,让我带人过去。夜里11点多钟,欧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打牌散场了,夏XX骑摩托车要回家,我给柳磊打电话让他跟我一块去打夏XX。我当时负责开车,在车上没下车,车一直没熄火,刘磊他们四个人下车去打夏XX,刘磊用镰锨把打了几下,还有一个人拿的是钢管。

4、被害人夏XX的陈述,我和我村原支部书记姜X原有矛盾。12月8日和张某甲等人在一块打牌,到夜里10点多钟,张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因我们都在场,他没说啥。过了一会,张某甲到厕所去了一趟。到11点13分,张某甲说他肚子疼,于是我们就散场了。因为打牌时我用摩托车驮着张某甲去的。我们散场后,我要张某甲坐摩托车回去,可张某甲说什么也不坐我的摩托车,于是我就自己骑摩托车回去。到家门口时,从西边来了一车五菱面包车,随即从车上下来四名男子,持铁棍把我打晕了过去。

5、证人姜X的证言,证明欧某某和张某甲叫王某某打夏XX的事,其原先不知道,是在2010年12月9日晚上才知道的(见公安2卷60-62页)。

6、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8日同张某甲、夏XX一起打牌的事实。

7、被害人夏XX的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夏XX被打伤后,在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8、手机通话记录单,证明欧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电话联系预谋殴打被害人夏XX的事实。

9、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0]X号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夏XX的伤系轻伤。

10、协议书两份和本院(2011)128-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三被告人分别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事实:

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同被害人夏XX达成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元;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欧某某同被害人夏XX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同意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要求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观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张某甲、王某某、欧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邻居,为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使之和谐相处,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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