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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杜某某等九人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监视居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监视居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监视居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于,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青,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21时许,因郑州地一大道商场业务主管孟涛在进入本市二七区一马某“糖果”电玩城时,被执行公务的郑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特巡警支队民警控制,该商场工作人员被告人刘XX、保安人员张某、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孙某某、顾某某、马某某、孔某某等人为将其“救出”,闯入该电玩城内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撕打、抢夺警用装备,造成四名民警手臂等处皮肤受伤。后九被告人被赶到现场增援的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辩认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倪XX、李XX、李X、井XX、李X、朱X、杨X、韩X、李X、程XX、孟X、李XX、吕XX、翟XX、刘XX、黄XX、张XX、李XX、王XX、贾XX、黄XX、王X、周XX、刘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罪名及其九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妨害公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邢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马某某、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被告人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被告人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被告人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李靖

审判员邢某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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