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系鹿邑县仙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27岁。
原告江苏省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向被告供应装潢扣板,2008年1月27日被告欠我公司x元扣板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x元。
被告杨某乙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分析及认定如下:
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杨某乙欠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扣板款x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杨某乙供应装潢扣板,2008年1月27日被告杨某乙收到原告的扣板之后,未支付全部货款,经结算被告杨某乙欠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元扣板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效证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款不还,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江苏省沭阳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扣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红梅
陪审员王彬
陪审员刘金忠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赵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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